关于印发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人社发[2010]103)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作体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特制定《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按照《关于开展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沈人发〔2006〕7号)和《关于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的补充通知》(沈劳社发〔2009〕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就业见习工作两级管理体系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统筹规划,负责市本级直属见习基地的建设、日常管理和见习补贴监管,负责对区、县(市)、开发区见习工作的检查指导,负责区、县(市)、开发区所属见习单位的最终审批和备案,负责全市见习补贴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2.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见习单位的资格初审、日常管理和见习补贴监管,负责本辖区内见习单位见习补贴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我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作体成员单位,可参照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法,开展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第三条 就业见习对象和范围
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研究生)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开具到我市,户口落在我市,档案转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两年内初次未就业的大专(含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收入低于我市社会平均工资家庭和就业困难的应届毕业生优先。
第四条 参加就业见习人员所需要件
1.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户口簿。
2.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零就业家庭、收入低于我市社会平均工资家庭和就业困难的应届毕业生,所在社区居委会提供证明并由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农村的提供村委会证明并由乡镇民政部门签署意见)。
3.填报《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
第五条 申请见习单位条件
1.见习单位范围。见习单位包括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优先安排我市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电子信息、化工医药、钢铁及有色金属加工、食品及农产品深加工和航空制造产业)中骨干、大型、国有控股等企业。
2.见习单位应具备的资质。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应具有一定的行业信誉和社会声誉,管理规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毕业生进行正规有效的管理,见习岗位应尽量适合毕业生实际,具有一定管理或技术含量,有利于发挥见习毕业生的专业特长;能够保证毕业生良好工作环境;能够按时发放见习毕业生生活补贴;能够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就业见习工作各项活动;见习毕业生留用率达50%以上。
3.区、县(市)、开发区所属见习单位申请条件:符合资质的用人单位,提供10个以上适合毕业生见习的工作岗位,可认定为区、县(市)、开发区所属见习单位。在一年内提供30个以上适合毕业生见习的工作岗位并且成绩突出的见习单位,可认定为区、县(市)、开发区所属见习基地。
4.市本级直属见习基地申请条件:符合资质的用人单位,累计提供100个以上适合毕业生见习的工作岗位,可认定为市本级直属见习基地。
第六条 见习单位申请审核程序
1.市本级直属见习基地的审核程序。符合市本级直属见习基地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见习基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到用人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见习工作实地考察纪实》,经审批后,发放《沈阳市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审批通知单》,方可开展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2.区、县(市)、开发区所属见习单位的审核程序:符合区、县(市)、开发区所属见习单位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到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见习单位。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见习单位和见习基地进行初审,要到用人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见习工作实地考察纪实》。初审通过后,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最终审批和备案,审批和备案后,发放《沈阳市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审批通知单》,方可开展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第七条 申请见习单位所需要件
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有:企业总体概况(包括企业简介、经济状况)、在岗位职工人数情况、员工日常管理和考核情况、提供毕业生见习岗位情况、见习工资标准、见习毕业生留用率标准、选人用人标准等。
2.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本单位见习工作管理办法。
4.填报《沈阳市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
第八条 就业见习工作的组织
市及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定期在中国沈阳人才网及区、县(市)、开发区人才网等媒体上公布见习单位和见习岗位条件,在毕业生服务窗口受理见习毕业生登记,定期组织开展见习单位和见习毕业生双向选择活动。
第九条 见习毕业生管理
1.与见习单位达成见习意向的毕业生,填写《沈阳市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合同书》,经毕业生本人、见习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所属关系确定市或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三方签署意见后生效。见习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见习毕业生在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要为毕业生办理正式录用手续,其见习期可作为工龄计算。
2.见习单位应做好就业见习毕业生的日常管理,密切与他们的沟通和联系,了解和解决他们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按所属关系分别与市或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沟通研究,共同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抓实做好。
3.参加就业见习的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应履行见习协议的各项约定。见习期满或见习提前结束,由见习单位负责对其见习情况进行考核鉴定,出具《沈阳市见习毕业生职业能力评估表》,作为评价见习毕业生工作经历和能力、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用人单位招聘选用和停止见习补贴的依据。见习毕业生根据见习单位提供的见习工作情况,填写《沈阳市见习毕业生对见习基地(单位)反馈调查表》,作为对见习单位的考核评估依据。
第十条 见习补贴标准和待遇
1.补贴标准。毕业生参加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市及区、县(市)、开发区财政部门提供基本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我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水平。其中,市财政部门给予相当于我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60%的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区、县(市)、开发区财政部门在市财政部门给予补贴基础上,视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其余部分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期不足一个月的毕业生不享受见习补贴。
2.见习待遇。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财政承担。对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费用,实行税前列支,并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第十一条 见习补贴申报程序
1.各见习单位应严格按照见习政策接收见习毕业生,每月按所属关系分别向市或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所需要件:①本单位见习补贴申请报告;②《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申请表》;③《沈阳市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合同书》(一式三份);④《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⑤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复印件;⑥《公示单》;⑦专用收款收据(三联据)。
2.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所属见习单位申请补贴进行汇总后,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所需要件:①见习补贴申请报告;②《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申请情况表》;③专用收款收据(三联据);④《沈阳市见习基地(单位)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现场检查纪实》。
3.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后,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见习补贴。
第十二条 见习补贴资金拨付程序
1.市财政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划拨见习补贴。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属见习单位划拨见习补贴。
3.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所属见习单位划拨见习补贴。
第十三条 见习补贴的使用和管理
见习补贴实行按月拨付的办法,要单独核算,单独拨付,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建立申请见习补贴毕业生数据库和申领拨付台账,对见习补贴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每月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见习补贴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就业见习工作的监督检查
1.各见习单位接收见习毕业生,要进行实名制登记,对就业见习毕业生实施动态管理,见习毕业生留用或离职要按所属关系及时上报市或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市及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所属见习单位开展就业见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对见习补贴的使用进行监管。定期到见习单位现场核实检查见习毕业生在岗情况、工作环境、日常管理、见习补贴发放和使用等情况。检查责任人要认真填写《沈阳市见习基地(单位)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现场检查纪实》,负责人签字确认,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指导意见或整改要求。
对检查发现虚报、瞒报见习补贴或见习补贴使用存在问题的见习单位,扣减当期就业见习补贴经费,取消该见习单位的资格,并追究见习单位法人相关责任。
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各区、县(市)、开发区就业见习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对检查发现虚报、瞒报见习补贴或见习补贴使用存在问题的区、县(市)、开发区,追究区、县(市)、开发区具体责任人和领导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就业见习工作目标考核
将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纳入市对区、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就业目标考核体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下达见习工作任务和考核目标。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完成好工作任务和考核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