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深入推进培养机制改革,激励在读学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全面发展的具体措施,是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有效举措。为做好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按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文件)的规定和《 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院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省财政厅、教育厅监管,专门用于奖励省属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和市属有关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三条 每年评审一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我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财政部、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任务执行。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高等学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沈阳体育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院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六条 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任组长,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部、科研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指定研究生部统一保存本院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管领导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研究生部主要党政领导、有关院(系)相关领导、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辅导员、学生代表(未申报当年国家奖学金的)等,并应于评审前向全院(系)公布。
我院成立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组织、初步评审、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参评条件与名额分配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比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满足以下任何1条均可申报。
(1)学习成绩优异,要求平均分85分以上,单科成绩80分以上,不能有补考(因公缓考除外)。在学期间所有修过课程成绩平均分应排名在前三分之一,按各专业排名(体育人文社会学、运动人体科学、体育教育训练学、民族传统体育学、全日制专业学位)。
(2)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在校期间主持或参与省部级以上课题,且学位论文围绕课题研究内容进行选题者;或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单位为沈阳体育学院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论文以上与学位论文高度相关的学术论者;或代表学院在国内、国际高水平学术会议上进行大会报告者;或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学术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获得院级以上奖励者。
(3)省部级奖励署名获奖人(政府类)。
(4)品学兼优,为学校做出特殊贡献者。
(5)在学期间参加世界三大赛并获得前8名的运动员、教练员、领队;或参加全国比赛并获得前6名的运动员、教练员、领队;或参加省级比赛并获得前3名的运动员、教练员、领队。
(6)在学期间获得国际级裁判员称号者。
第九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专业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名额分配方案。
第十条 以下研究生不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审:
1. 休学期间的研究生;
2. 未按规定时间注册的研究生;
3. 未能修满学分,中期考核不合格,不能按期毕业研究生。
4. 因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研究生。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按照“自愿申报、差额评审、公开答辩、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优秀事迹说明、成绩单及相关支撑材料。推荐人意见一般应由导师填写。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院(系)、教研室、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在组织公开答辩前,应将参评研究生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由申报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公开答辩,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就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研究成果和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及预期成果、综合表现获奖等四个方面进行评定。
审定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裁决,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院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 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硕士在读阶段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并根据《沈阳体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当年不得再获得其它奖学金。每名研究生在读期间只能获得一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十九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上级报送评审报告,统一保存全院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0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日